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7年版)有关事宜的通 知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...
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
(2017年版)有关事宜的
通 知
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,各有关医疗机构:
根据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7年版)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豫人社〔2017〕68号)要求,我市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《药品目录》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维护调整,并按照时间节点实施新版药品目录,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全面执行国家及省定药品目录
根据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7年版)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豫人社〔2017〕68号)要求,我市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及省定药品目录。新版目录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各单位。
二、有关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问题
(一)有关国家《药品目录》(2017年版)和我省现行《药品目录》相比,新增乙类药品(含36种谈判药品)的个人自付比例,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定20%标准执行。具体项目参照新版药品目录电子版。
(二)对于新增剂型和其他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,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各地原规定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其中属于原《新农合目录》的甲类药品,执行省厅统一标准不设首付比例,其余乙类药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20%的首付比例执行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比例执行,具体项目参照新版药品目录电子版。
三、执行时间
新版药品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。各级定点医药机构要在8月31日前完成系统维护、代码对照等工作。
四、要求
(一)各县(市、区)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《药品目录》调整工作,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版目录,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。
(二)各县(市、区)经办机构要各组织所属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系统维护、代码对照等工作,确保按时启用新版目录,政策待遇落实到位。
(三)城市区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组织医保、信息、药剂等相关科室人员,提前做好信息系统维护、数据比对等工作,确保按时开展即时结算服务。
2017年8月28日